元智大學綠色科技中心實驗設備管理與辦法
第一章、總論
第一條、為維護元智大學-燃料電池中心實驗設備之正常運作,充份發揮實驗室之空間、設備的維護與使用效 益,並提供良好的研究環境,確保使用實驗室之教職員工、學生及廠商人員的健康與安全,以及中心儀器設備之永續營運,本中心訂定『燃料電池中心實驗設備使用-管理辦法』,以下簡稱本辦法,並請相關單位共同遵守規範。
第二條、本辦法是依據元智大學『教育部頂尖大學計畫-燃料電池研究計畫』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章、使用對象和條件
第三條、申請使用燃料電池中心實驗設備之資格以本校之教職員工、研究人員、相關科系學生、以及廠商人員,以教學及研究之需要為主,其申請及借用辦法依本辦法實施之。
第四條、必需上過教育訓練課程及相關授課時數,且通過測試,取得證書和使用帳號者,才可申請登記燃料電池中心實驗設備。
第五條、通過測試後,一週之內發給『參加證明書』和『燃料電池中心-儀器操作許可證』以茲證明。
第三章、教育訓練課程
第六條、相關學員皆必須參加,實驗室所開辦之操作訓練課程,並測驗通過,沒有授課和測試者一律不可申請登記,課程內容如下:
1、燃料電池中心實驗室環境介紹,氣瓶使用規範教學和實作。
2、燃料電池相關零組件系列課程授課和實作。
3、燃料電池系統設計系列課程程授課和實作。
4、設備認證授課、機台操作、認證測試。
第四章、機台開放時間
第七條、開放時間以平日AM09:00至PM05:00為主,其他時間或連續時間,如有實驗上的需要,須提前通知中心人員登記,可延長實驗時間。
第五章、預約制度
第八條、預約實驗機台,必須以『燃料電池中心-儀器操作許可證』登錄預約。
第九條、預約方式為申請登記,借用期以一天實際使用時數為單位,預約時間以平日AM09:00至PM05:00為主,一週預約以不超過3天為原則,需填寫『實驗室預約單』和『實驗室回條單』,相關規範如下:
1、如果有實際上的需要,其他時間(如國定假日、週六、週日全天,及5點以後…等),仍可預先預約,但必須提前一天通知中心人員。
2、若已預約時段,在該時段開始1小時之內未使用,即喪失該時段優先使用權,費用比照計算,3次以上者,即取消預約資格,該時段可由別人遞補。
3、離開實驗室時必須繳回『實驗室回條單』,需確認「離開時間」,最晚以3天之內為限,如果沒有按時繳回,會影響實驗時段計價收費,會以24小時收費計算。
4、若已預約時段,實驗於預約時段中延遲,並且有下一位使用者,實驗必須終止,需由下一位使用者優先使用,避免影響他人。如果下段時間沒有人預約,仍可繼續使用,費用比照規定。
5、如是在預約時間內,實驗提早完成,且已繳回『實驗室回條單』,費用以實際離開時間為準,不另外加收費用,下一時段預約的人員,可提前做實驗,費用比照收費。
第六章、收費制度
第十條、酌收『實驗室使用費』,提高實驗室利用率,收費價格經由中心主任、副主任由審議委員簽請校長同意之,可依不同需求變動收費價格:
2、時數計算以個別機台為主,分為兩種類型:
以「天」為計算單位:每天為一個計算單位。
第十三條、保持實驗室安靜,不可大聲喧嘩。
第十四條、使用電器應知其耗電規格,同一迴路不可超載,各項儀器設備,不可加接電源延長線使用。電源線不可過度折繞,以免線內部份折斷。如因電路發生災害,知道如何切掉總電源。
第十五條、不可在實驗室裏抽煙,氣瓶使用前注意通風設備,使用後確實關閉氣瓶,檢查完成是否關閉後才可離開。萬一,『氫氣監控器』和『一氧化碳監控器』濃度過高發出警告聲,必須先確實關上氣瓶,打開抽風設備,並疏散人員快速離開。
第十六條、沒有了解儀器操作性能之前切勿動手,嚴守操作規範,不得擅自拆卸儀器,儀器搬動時請小心,當心碰撞損毀。若非自然耗損須負賠償責任,並須登記『儀器報修單』以釐清責任歸屬。若儀器損壞或遺失時,須即刻告知中心人員檢視及修理。
第十七條、實驗完畢後,將使用過之各類儀器及實驗桌面、水槽清洗乾淨,將物品置於指定位置,公用物品(剪刀、膠帶、吹風機...等),使用完畢請迅速歸還原處,以免影響其他人員使用。
第十八條、化學藥劑使用完畢,蓋上瓶蓋裝好,一律置於指定位置,『有毒廢棄物』需按指示處理或回收,最後離開實驗室者,務必確實關閉氣瓶、電源及冷氣。
第十九條、研究生每週安排值日生,依規定留下做最後整理檢查工作。值日生需掃地、將實驗桌面清理乾淨,抽屜內擺放整齊。並檢查所有儀器電源是否關掉,插頭是否拔掉,然後關掉冷氣、電源,才可離去。
第二十條、知道實驗室滅火器、抽風機、緊急電話及電源開關地點,並了解使用方法,發生災害時打出求救電話,重大災害時直撥119,並啟動「元智大學-緊急事件聯絡網」。
第二十一條、實驗室藥品安全規範:
1、使用任何藥品,請先看清楚標示、注意事項,查明是否對人體造成傷害,使用完畢請放回原位。
2、新配製的試劑請清楚註明內容物、濃度、注意事項及配製日期,為避免污染,勿將未用完的藥劑倒回容器內。
3、揮發性、腐蝕性、有毒溶劑(如甲醇、丙酮、醋酸、氯仿、鹽酸、硫酸、酚…等)要在排煙櫃中戴手套量取配製,請戴手套及口罩取用,取用完應隨即蓋好蓋子,勿到處污染,脫下手套後,養成洗手的好習慣,若不小心打翻試劑,馬上處理。
第二十二條、實驗室設備規範:
1、原則上以各系所共識之研究方向、環境、資源、研究特色為理想,故燃料電池中心實驗室酌收『儀器使用費』,並對校外開放,讓使用者珍惜使用資源,並且把收入之費用,用來維修儀器設備和支付氣瓶費等開銷,維護燃料電池中心實驗室的正常運作。
2、儀器及相關設備使用費的多寡,系經由燃料電池中心會議決議,各系所可提供更好的意見,讓中心做參考,並加以修改達到期望目標。
3、凡經由機械、化工系所或專任教授計畫經費購置之儀器相關設備,需完成設備清點工作,並製作詳實設備紀錄清單,以供日後核對之用。
4、所有實驗儀器、耗材、藥品…等,均屬實驗室所有,不得帶出實驗室外。實驗前之儀器、耗材請確定清點與保管,結束後如數清點繳回。公用儀器請善加愛惜使用,實驗前後,請把工作區域清理擦拭,並隨時保持環境清潔。
第二十三條、實驗室其它資產規範:
1、實驗室其它資產,如電腦硬體(軟體)設備,辦公桌、辦公椅、檔案櫃,應如同前項規定製作詳細清單以供核對之用。
第八章、違規罰責
第二十四條、違規為確保『燃料電池中心實驗室』之永續經營,維護人員、設備安全而設立之,觸犯以下規則者不得進入實驗室一個月,再犯者不得進入實驗室三個月,第三次再犯者永久不得進入實驗室。因而儀器、設備、藥品損失部分,依原價賠償,規條如下:
1、將門禁卡借與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門禁卡者。
2、未通知中心人員即擅自帶人進出實驗室。
3、未於大門刷卡即進出實驗室。
4、非緊急狀況使用緊急設施或設備。
5、未經過授課和測試通過,而使用儀器者。
6、未經中心人員核准自行攜帶實驗儀器或藥品進入實驗室。
7、損壞儀器未通知中心人員。
8、未依照儀器操作步驟而進行實驗者。
9、未經登記而使用儀器或登記而未使用儀器者。
10、未經中心人員核准自行攜出實驗儀器或藥品視同偷竊;蓄意破壞儀器、設備者永久不得進入實驗室。因而造成儀器、設備、藥品損失部分,依原價賠償。刑事部分依法處理。
第二十五條、通報本中心專職人員於人員犯規當日起十五內,以電子郵件通知犯規人員及其指導教授或主管。
第二十六條、申訴
1、犯規人員不服處罰,需於收到電子郵件七日內,至本中心營運管理組組長或其代理人處申訴。未於申訴時間內申訴者取消申訴之權利。
第二十七條、實驗室規定條文修改、增訂辦法
1、 本辦法經公布實施後,各系所應共同遵守其相關規定,但為因應日後各實驗室與系所發展之需要,其相關規定可經由系務會議修改與增訂之。修正、增訂條文經公布後起,即日生效。